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冷靜期過後超過壹個月還沒拿到離婚證還能拿嗎?

冷靜期過後超過壹個月還沒拿到離婚證還能拿嗎?

離婚壹個月冷靜期過後,壹方未能拿到離婚證,到期後重新申請,或者起訴離婚。冷靜期過後,領取離婚證有壹個月的時限。壹方未在壹個月內領取的,離婚申請無效,已經領取的壹方手中的離婚證也無效。約定離婚冷靜期過後,雙方需要去民政局領離婚證。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證辦理流程:

1.申請:取男女雙方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籍證明/集體戶口頁)和3張2寸近期免冠團體照;

2.受理:到壹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大廳,雙方親自到場提交上述手續;

3.審查:查看戶口本和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9元繳納登記費,雙方寫聲明、簽字、按指紋、登記本人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補辦婚姻登記審核處理表》;

5.認證:登記後,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當場向雙方發放結婚證。

綜上所述,30天靜默期結束,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需要重新申請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 上一篇:老年人法律咨詢
  • 下一篇:兩年訴訟時效和三年訴訟時效如何銜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