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辦理流程:
1.申請:取男女雙方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籍證明/集體戶口頁)和3張2寸近期免冠團體照;
2.受理:到壹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大廳,雙方親自到場提交上述手續;
3.審查:查看戶口本和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9元繳納登記費,雙方寫聲明、簽字、按指紋、登記本人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補辦婚姻登記審核處理表》;
5.認證:登記後,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當場向雙方發放結婚證。
綜上所述,30天靜默期結束,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需要重新申請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