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由本級人民政府全體成員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組成。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廳和其他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