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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街道)政法委委員的職責和任務

法律分析:鄉鎮(街道)政法委的職責包括:(1)按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省、州黨委的部署,統壹政法部門的思想和行動;統籌安排全縣政法工作並督促落實,不斷加強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二)組織和指導全縣政法部門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協助縣委、組織部對政法部門領導幹部進行考察和管理。(三)組織、協調、指導全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檢查、督促全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和任務的落實。(四)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五)檢查政法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研究制定改進嚴肅執法、貫徹黨的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六)支持和監督政法部門,密切配合,嚴格執法,秉公辦案;組織研究協調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督促查處大案要案,負責政法部門執法監督的黨內監督。(七)組織和推動政法戰線的調查研究工作,針對政法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八)指導、檢查鄉(鎮)和部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政法副書記、副鄉(鎮)長的管理工作。(九)辦理省、州黨委政法委和縣委、縣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由本級人民政府全體成員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組成。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廳和其他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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