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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哪些風險?

1.法律和政策風險

對於國內私募基金來說,目前的主要問題是缺乏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使其處於法律和政策的邊緣。到目前為止,我國《證券法》、《信托法》等法律的規定還沒有明確界定私募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方式和運作方式。《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於5438年6月+2003年10月,但由於諸多爭議,仍未能為私募基金“正名”。

從表面上看,很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深究其業務,其中壹些很容易與“地下集資”、“非法集資”聯系在壹起。正是因為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不被認可,其業務活動壹直遊離於法律和政策的監管之外。壹旦出現違約,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都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面臨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風險,而且基金規模越大,法律和政策風險越高。

2.道德風險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是典型的委托嗎?代理機制,有限合夥人將資金交給普通合夥人運作,只對資金的使用作出壹般規定,通常不幹預基金管理人的具體運作。

在運作過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投資收益最大化的預期。私募基金管理人越努力,收益就會越大。不過,除了固定的管理費,私募基金管理人還可以拿業績提成費。當業績提成費大於管理費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會采取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資策略,因為這種選擇無法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反而可能濫用職權追求更多的個人利益,使基金持有人的資產承擔更大的風險。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優越的激勵安排,代理人的道德風險依然存在。

3.操作風險

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具有隱蔽性,國際上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壹般沒有嚴格的限制,會造成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不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缺乏外部約束機制的情況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機性可能使其與上市公司串通,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違法行為,以獲取巨額利潤。這些操作風險會給投資者和市場帶來巨大的傷害。基金經理的個人誠信很難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私募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壹般有較長的鎖定期,在此期間基金不得退出,以保證基金運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不影響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策略。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風險無法隨時轉移,持有人只能在持有期滿後才能實現。由於基金封閉期內資金難以變現,基金持有人可能出現債務危機甚至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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