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釋放的法律依據是第86條、第92條、第94條等。公安機關拘留後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必須釋放被拘留的人,逮捕後發現不應當逮捕的,強制措施期滿。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問題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是被拘留的人必須立即釋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必須訊問自己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二、提前釋放的條件
1.提前釋放的條件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十三年以上的罪犯。如果他們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重新犯罪的危險,可以假釋。
2、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執行壹半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經過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重新犯罪的危險,可以假釋。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在決定假釋罪犯時,我們應該考慮假釋後對他所生活的社區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