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規定具體次數,但藥品價格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定價原則、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保證質價壹致,消除虛高價格。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以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為依據。
2.法律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二,違建強拆是否違法?
違法建築的強拆是否合法,取決於強拆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強拆,就合法,如果強拆的程序不合法,就違法。
1.政府作出強制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提前15天通知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未自動搬遷的,拆遷人員可以正式實施強制拆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和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見證人,公證部門應當保存被拆遷房屋及其內容的證據。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在場。當然,如果他拒絕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當通知拆遷人到場。拒絕到場的,公證員應當在筆錄中予以記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壹進行核對、清點、登記和分類。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由在場的兩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核實,然後由公證員和在場的人在記錄上簽字。被拆遷人拒絕簽字的,公證員應當在筆錄中予以記錄;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當送交指定地點,交由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付被拆遷人的,被拆遷人應當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同時由被拆遷人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取的,拆遷人應申請代管;
6、強制建房,由裁決機關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