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犯罪的客觀方面是隱匿或者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根據有關規定,是指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或者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行為。
2、刑法中沒有規定本罪的主體,但由於本罪是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實際上只有在公司、企業中直接從事財務管理的人員才能直接實施本罪。其他人員只能以* * *身份對本罪承擔刑事責任。本罪的主體也可以是單位。
3.該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為了某種非法目的,明知是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而隱匿或者銷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 * *公司、企業隱匿財產,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壹百六十二條之壹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壹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隱匿財產、虛構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處分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