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在依法清算過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可以申請註銷其企業,但下列情形除外:(1)仍有未清償債務的;(二)未履行清償債務的監管條件;(三)清算程序尚未完成的。因此,在企業註銷過程中,必須履行完善的清算程序,清償全部債務,完成稅務和社會保險手續,才能實現註銷。在企業執行的情況下,如果判決認定企業需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和賠償,但企業無力或者拒絕履行,那麽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企業是否履行了賠償、信貸、繳納罰款等全部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達成和解協議的,企業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執行案件。但企業撤銷執行案件必須取得債權人的書面同意,法院需要認定企業履行了義務,不存在違約、逃避執行的情形。
企業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同意撤銷案件,企業該怎麽辦?如果企業不履行債務,債權人不同意撤銷案件,企業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1。履行義務:企業應積極履行賠償、信貸、繳納罰款等義務。,爭取債權人的理解和支持;2.協商和解:企業可以主動向債權人提出和解協議,尋求問題的妥善解決;3.申請破產:企業無力履行債務的,可以申請破產,通過破產程序實現清算還債;4.法律訴訟:債權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企業撤銷執行案件需要遵守相關法律和程序,企業應積極履行義務,與債權人協商,避免影響企業健康發展。如果無力履行義務或者遇到矛盾糾紛,企業可以向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律師等尋求幫助。,走法律程序,尋求法律保護和解決辦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終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依法享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