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是指非法經營,涉及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主觀上由故意構成,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這是本罪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不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因為不懂法律法規而買賣營業執照,則不應以本罪論處,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九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支付結算資金,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1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壹非法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處罰,且實施了同壹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