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應當在履行義務後三個工作日內撤銷黑名單。不能立即解凍的,財產被查封、凍結的,經債務人還錢,申請人提出諒解申請後,可以解凍。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交申請,法院可以在確認無誤後解凍權限。
還清後的解凍時間如下:
1.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3.人民法院查封被執行人不動產、凍結被執行人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申請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申請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有限。
債務已經清償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送達申請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並申請被執行人同意的,可以終止。
下列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3.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發表的發明或未發表的作品;
5.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6.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
綜上,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繼續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壹)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被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登記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