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婚姻法解釋》(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壹)》第五條規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法律已經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應當認定為事實婚姻。
(2)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違法同居男女符合結婚必備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還有婚姻法的解釋
(2)第壹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壹方提起解除同居關系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根據上述對非法同居的分類,人民法院將不受理解除夫妻間同居關系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解除與配偶、配偶之間的非法同居關系。因此,單純的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會受理。
二、如何解除同居關系
(壹)人民法院對僅依據規定解除同居關系的糾紛不予受理。婚姻法適用的若幹問題解讀
(2)“規定:“當事人申請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為同居本身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不受法律保護,婚姻法規定,當事人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對違法婚姻不予保護。為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男女雙方應協商解決。
(二)壹方請求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形成的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形成的同居關系,配偶壹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三)因同居關系引起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關於事實婚姻,如上所述,形成事實婚姻的期限是1994 2月1,是指男女雙方滿足婚姻必備要件的期限。無論雙方共同生活了多長時間,只要在1994 2月1之前具備婚姻的必備要件,都認定為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54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