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價局
物價局是政府負責價格工作的行政機構。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省價格總水平的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負責全省價格監測體系和價格信息網絡建設。
二、物價局如何給商品定價?
物價局有壹份定價標準目錄。根據批準的定價目錄和定價權限,制定我省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並公布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審核和調整實行清單管理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中介服務收費;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和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檢工作。
三。法律條款或內容
價格設定
第九條價格形式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經營者定價。
政府定價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直接制定商品或者服務的統壹價格。
政府指導價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和具有價格管理職能的組織制定,指導經營者按照價格管理機關規定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在上述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價格。
經營者定價由從事商品生產、銷售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經營者)自主確定和調整,依法確定和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第十條關系國計民生或者屬於資源稀缺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公用事業以及其他不宜由經營者自主定價的項目,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應當以國家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社會或者行業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為依據。
第十壹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有法律、法規和相應的規章依據,並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物價局審核批準。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審定。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人民政府、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取消不適當的收費項目或者調整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列入價格管理目錄。
價格管理目錄由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頒布的價格分類管理目錄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或修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法、合理、規範地制定價格,獲取合法利潤。
經營者的合法利潤是其改善管理、實現技術進步以及依法通過拍賣、招標、投標所取得的收益。在我們國家,如果要給商品定價,這個時候是有相關定價標準目錄的,我們可以根據這個定價標準目錄進行定價。很多商品和產品都要向物價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