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獻血是指為挽救他人生命,將自己的血液無私地捐獻給社會公益事業,獻血者不收取超過獻血必需的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和報酬的行為。通常采供血機構會給獻血者贈送必要的紀念品,表示感謝。無償獻血是無私奉獻、救死扶傷的高尚行為,是我國血液事業發展的大方向。獻血是愛和奉獻的體現,幫助病人解除病痛、挽救生命的價值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近半個世紀以來,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壹直在向世界各國呼籲“醫療用血”的原則。我國鼓勵無償獻血的年齡是18-55歲。外傷出血、產後出血、嚴重燒傷、各種血液病以及接受手術的傷員都需要輸血治療。因為血液不能人工制造,也不能用其他物質代替,只能由健康的適齡公民獻血獲得。所以,無償獻血就是幫助需要用血的病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六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和本居住地區的公民參加獻血。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對獻血者,頒發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獻血證,有關單位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五條
為保證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和指導擇期手術患者儲存自身血液,動員家庭、親友、單位和社會互助獻血。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保證采集血液的安全。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臨床用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或者濫用血液。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療的實際需要積極開展輸血工作,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應當對積極參加獻血並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和醫療機構出售無償捐獻的血液;
(三)非法組織他人賣血的。
第十九條
血站違反相關操作規章制度采集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