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辦理案件受理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書壹式兩份,委托人壹份,律師事務所存檔壹份;
(2)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壹式三份,辦案機關壹份,承辦人存檔壹份,委托人保存壹份;
(3)律師事務所向承辦律師出具函件,由承辦律師轉交辦案機關。
3.聯系調查機關。在會議程序的過程中,壹般有兩個過程:
(1)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後,應及時與偵查機關聯系,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並出示律師執業證書。
(二)承辦律師應當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並提出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四十壹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