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民法典生效實施之前,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應當適用當時法律的規定,但法律和過去都有例外。在實踐中,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要表現出自己的實力。法律不時興,過去不時興,這是法律適用的壹個基本原則。《民法典》已於今年6月65438+10月1日實施,故在此日期之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理論上,法律適用的壹般原則是,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只能適用當時的法律,但法律和過去有例外。
65438+2020年2月29日為了配合民法典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效力規定)與民法典同步。
石。結合關於有效性的規定,《民法典》有三個主要例外:
1.民法典的適用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
《關於核心價值觀效力的規定》第二條明確:_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但適用民法典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比如在民法典實施之前。當事人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依法只能以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優先受償。又如《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合同,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且適用《民法典》規定的,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2.民法典的適用可以填補以前的法律空白。
效力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以當時的法律和司法
《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明顯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但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比如,對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保理合同有爭議的,可以適用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
同樣的規則。再如,在《民法典》實施前,受害人自願參加了具有壹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損害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因此可以適用《民法典》關於自保的規定。當然,這種例外的適用也有例外,即這種適用不得明顯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的法律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的合理期待。
3.正是通過《民法典》才能細化以前法律的原則性規定的效力。第四條明確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只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分則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可以根據民法典分則規定進行推理判決。
法律依據:
《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已經過時,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