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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男壹女喝醉後發生關系,第二天女方指控男方強奸。是否構成強奸罪?

絕對構成強奸。

第壹,關於“醉酒”行為的法律責任。我國刑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意味著,我國法律對於醉酒後危害社會的故意或者過失行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比如“醉酒”肇事、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危險駕駛。比如本案中的男方借醉酒或者利用醉酒女子神誌不清,無力反抗的情況與醉酒女子發生性關系,事後女方立即起訴,依法將構成強奸罪。

二、為什麽男方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強奸罪?

1,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違背婦女意見或者以其他方法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本案犯罪嫌疑人雖未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與該女子發生性關系,但他只是通過醉酒的方式,或者利用該女子醉酒後的不稱職、無反抗能力,借機與該女子發生性關系,而這種直接醉酒或者利用該女子的不稱職、無反抗能力,恰恰是“違背婦女意誌”()的客觀表現。

對於這種利用醉酒狀態強奸婦女的行為,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強奸罪除了采取“暴力、脅迫”外,還規定采取“其他方法”也構成強奸罪。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使婦女喝醉、利用婦女喝醉或在飲料中添加其他藥物...從而導致女方無意識,無意識,無力反抗,無力反抗的情況。

但該女子因醉酒處於深度昏迷狀態,對事物沒有分辨和辨認能力,且因醉酒而無力、無意識、無力反抗。這種情況反映的是女方“無法表達意誌”的狀態,即主觀上處於昏迷狀態,分不清人和物。她的無抵抗性交是酒精導致的無抵抗能力或無知的結果。壹旦女方事後發現自己被性侵,並立即報警,就會反證她是喝醉了酒,在沒有自己意願的情況下與人發生性關系。所以男女雙方在醉酒後與女方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會完全形成鎖定,肯定會認定為強奸。

第三,有網友可能會問:男女都是“醉酒”,為什麽只調查醉酒後強奸醉酒女子的男子的行為?

因為如果男方深度醉酒,就會神誌不清,在深度睡眠中無法行動,而現在男方還足夠清醒,能夠認識女方並與之發生關系。男方的醉酒只能解釋為“裝醉”,或者俗話說的“醉了也知道”。所以,為什麽我國現行刑法明文規定醉酒的人犯罪必須負刑事責任?

因此,在社會交往中,女性壹定要增強防範意識,在與“朋友”交往時要言行謹慎,飲酒要節制,以免讓“朋友”誤會或乘虛而入。對於壹些心懷不軌的男性,如果想利用自己在與女性的社會交往中的“醉酒”來性侵女性,但又想逃避法律的制裁,近幾十年來,我國司法機關都認定“男女醉酒後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奸罪”,並向全社會宣告,以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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