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壹百壹十五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第壹百壹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民族區域自治法是落實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
第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條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果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自治機關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上級國家機關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60日內予以答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八條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壹個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代表參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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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和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NPC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生效。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6繼承法第三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經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