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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基本原則

招投標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推廣,必然遵循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慣例的壹般規定,《招標投標法》在總則第五條明確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些原則充分體現在整個招標投標法和相關法律規範中。

(1)開放原則

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標活動必須高度透明,招標程序、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評標方法、中標結果等信息都要公開,使每個投標人都能及時獲得相關信息,從而平等參與招標競爭,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將招投標活動置於公開透明的環境中,也為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提供了重要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公開是公平正義的基礎和前提。

(2)公平性原則

即“機會均等”,要求招標人給予所有投標人平等的機會,使其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得歧視或排斥任何壹個投標人。根據這壹原則,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商、供應商以及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公正原則

即“規範程序、統壹標準”要求所有招標活動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進行,盡可能保護招標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標和評標標準應是唯壹的,對所有投標人適用相同的標準,以確保標準的公正性。根據這壹原則,《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了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簽訂合同等具體程序和法定時限。,並明確廢標和拒絕的情況。評標委員會必須按照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並公布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中標候選人進行評價、評分和推薦,招標文件中未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和中標的依據。

(4)誠信原則

即“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市場經濟中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法律化的產物,是以誠實守信、公平合理為內容的強制性法律原則。招投標活動本質上是市場參與者的民事活動,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即招投標當事人應以良好的主觀心理和誠實守信的態度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故意隱瞞真相或欺詐,不得失信甚至毀約。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盡量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保持自身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則,從而保證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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