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過失引起火災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判斷。
1,造成3人以上死亡;
2.重傷10人或死亡或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654.38+0萬元以上;
4、燒毀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合計50萬元以上;
5、防火林面積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
6、人員傷亡、燒戶、直接財產損失雖小於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和生活受到較大損害的。
2.過失引起火災,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燒毀15戶以上和直接財產損失共計25萬元以上;
4、防火林面積2公頃以上。
3.失火罪與放火罪的區別
1.客觀上,只有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才能構成失火罪。放火罪不以上述嚴重後果的發生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了足以危害公眾安全的縱火行為,就可以成立放火罪。
2.放火罪可分為既遂和未遂。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後果嚴重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
3.主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可由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人構成;只有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失火罪的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有不同的表現形式:縱火由故意構成,失火由過失造成。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
法律依據:
刑法
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