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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上墳燒紙引起的火災

上墳放火構成犯罪的,會判刑,壹般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走火罪是由於行為人的過錯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1.因過失引起火災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判斷。

1,造成3人以上死亡;

2.重傷10人或死亡或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654.38+0萬元以上;

4、燒毀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合計50萬元以上;

5、防火林面積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

6、人員傷亡、燒戶、直接財產損失雖小於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和生活受到較大損害的。

2.過失引起火災,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燒毀15戶以上和直接財產損失共計25萬元以上;

4、防火林面積2公頃以上。

3.失火罪與放火罪的區別

1.客觀上,只有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才能構成失火罪。放火罪不以上述嚴重後果的發生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了足以危害公眾安全的縱火行為,就可以成立放火罪。

2.放火罪可分為既遂和未遂。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後果嚴重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

3.主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可由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人構成;只有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失火罪的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有不同的表現形式:縱火由故意構成,失火由過失造成。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

法律依據:

刑法

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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