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資源所有權是對水資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其所有權形式決定,所有權形式是水資源所有權的法律表現。現代水法的發展趨勢是越來越多的國家以法律的形式確認水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或社會所有權。我國憲法規定,水流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根據法律規定,水資源不能歸國家以外的主體所有,因此可以更合理地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更有效地預防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在我國,與水資源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土保持實施辦法》。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為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法規。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8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城市供水條例》共七章三十八條,條文詳細介紹了城市供水的內容。對城市供水的來源、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城市供水的運行、城市供水設施的維護、違反規定應受到的處罰等都有詳細的說明。本條例由1994年7月9日國務院第158號令發布,自1994年6月10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防治水害法》第四條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註重效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各項功能,協調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