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債務憑證。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起訴過程如下:
1.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註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當註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交相應的材料;
3.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
4.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5.立案後,法院將安排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貸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