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死亡、有遺產、有繼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據繼承人是否同意參加訴訟分別處理。繼承人願意參加訴訟的,應當將繼承人變更為被告,審判繼續進行。已經進行的審判對變更後的被告具有約束力;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判決結果與他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列為第三人,查明繼承,以死者壹方的繼承為判決依據;
2、被告死亡,有遺產,無繼承人的案件。實踐中,法院應通知民政部門或集體參加訴訟,也僅以繼承價值為限承擔民事責任;
3、被告死亡,無遺產,應承擔的案件義務。被告死亡,無遺產繼承的,應當追加被告繼續審理,被告在義務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訴訟中被告人死亡後的相關信息:
1.原告起訴時,已死亡的債務人不能列為被告。債務人死亡後,已經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提起訴訟時,原告將已故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原告依法變更適格主體。原告拒不改變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訴訟;
2.原告起訴時,遺產未分割的,應當將數個繼承人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放棄繼承的除外)。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的債務在遺產分割前清償。如有剩余,繼承人可以繼承。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明確放棄繼承,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債務的責任,不能成為被告;
3.原告起訴時,遺產分割終結的,繼承人應當按照繼承份額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所有參加遺產分割的繼承人作為* * *與被告共同參加訴訟;
4.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財產分割前以* * *的名義照管被繼承人財產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5.債務人死亡後,雖有繼承人、受遺贈人,但均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或者無繼承人、受遺贈人。遺產的保管人是被告;
6.訴訟期間,債務人死亡的,原告應當申請變更被告。原告不申請變更的,法院應當積極行使解釋權,避免當事人訴訟。原告不改的,應當駁回起訴,讓原告另行起訴。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被告死亡,法院應當中止審理,等待被告的繼承人參加訴訟。通知參加訴訟的,依法變更被告。被通知後其繼承人不參加的,依法判決,可以強制執行被告的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壹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