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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制度

法律分析:1。資金財務管理包括以下任務:

(壹)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確保各項基金按時足額籌集和社會保險待遇支付;

(二)合理編制基金預算,加強收支預算執行,嚴格編制基金決算,真實準確反映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三)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基金會計分析,積極穩妥開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4)加強基金的財務監督和內部控制,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可持續運行。

2.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壹般采用收付實現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等部分經濟業務或事項采用權責發生制。

3、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根據險種和不同制度設立賬戶,單獨核算,單獨計息,專款專用。資金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不得違規投資和運作,不得平衡壹般公共預算。

4.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下同)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逐步實現部門間財務信息共享,促進基金管理科學化、規範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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