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內因不符合錄用條件被單位辭退的,沒有經濟補償;
2.無故辭退的,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仲裁程序如下:
1.填寫仲裁申請書。但需要在爭議發生後申請仲裁,提交仲裁起訴狀,超過時間無效;
2.裁決由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當作出決定時,將通知有關各方他們是否同意。同意受理的,仲裁庭將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
4.舉行審判。當事人明確要求並答復,有關工作人員調查事實,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進行質證、辯論和陳述;
5.調解。仲裁庭人員應當對受理的案件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
6.調解不成,將根據相關案件決定當事人責任。
綜上所述,可以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代替當地律師撰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