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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孕婦如何賠償,法律規定單位不能辭退孕婦。

導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合同期滿的,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但應當將原合同延長至壹年哺乳期結束。單位單方面辭退孕期員工是違法的。被辭退的職工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單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工齡給予補償。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孕婦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1990 7月18勞動部辦公廳回復《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請示》,其中第二條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辭退。但是,不得以懷孕、產假或哺乳為由解雇女雇員。也就是說,在試用期內,除非能夠證明女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辭退孕婦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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