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以及其他關系社會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之間,或者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有串通行為的,中標項目無效。這是對串通投標後果的法律規定,與串通投標本身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無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六條規定了串通投標罪的立案標準: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四)以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五)雖達不到上述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串通投標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壹條規定,應當招標而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施工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