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要以財產為前提。通常家庭財產關系的認定首先要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占有動產是壹個公共標誌。雖然有時很難直觀判斷其地位,但可以借助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動產取得的原因、當事人的出資情況以及動產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對於以登記方式公示的特殊動產(如機動車)和不動產(如房屋),主要以登記方式判斷。
家庭* * *有財產判斷,壹般可以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1)家庭成員是否具有相同的生活關系;
(2)家庭* * *的財產關系是否基於壹定的法律事實,如婚姻關系的存在,或* * *共同工作,* * *共同經營,或* * *共同接受饋贈等。;
(3)家庭成員之間是否有關於家庭財產的約定,如* * *與* * *有相同財產或有股份的約定。
家庭財產分割俗稱“分家”,但這種“分家”往往涉及財產關系的性質。
壹種是財產確實屬於家庭成員,分割家庭財產的是家庭成員。比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 * *共同生活,* * *共同勞動,並利用勞動所得建房、收購生活和生產資料;家庭成員長期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祖傳財產;* * *與家庭擁有的財產“分割”,比如出資購買的房子,實際上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分割”。另壹種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如存款、金銀首飾、房產等分給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雖然這也是“分居”,但這是父母的財產,不是家庭成員的財產。這種“分家”實際上是父母作為財產所有人行使對其全部財產的處分權,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贈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