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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能代替業主代表大會嗎?

業主大會不能取代業主大會的地位,業主代表的意見不能等同於業主自己的意見。

業主大會的法律地位和權力是壹個有爭議的話題。業主大會是小區最廣泛的基層民主,可以讓每壹個業主直接行使小區的管理權。對於住戶較少的小區,業主大會相對容易召開。對於壹個住戶較多的小區來說,組織上千名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或者以其他方式召開業主大會,都是極其困難的。從小區不同區域推選代表,向業主代表征集業主意見,似乎是更高效、更經濟的組建業主大會的方式。

而業主大會並沒有得到《物權法》、《民法典》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認可,只是存在於個別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中,或者通過業主規約以合同方式確定。

小區事務需要小區全體業主決定。業主權利主要是財產權,不同於政治權利。這樣的產權需要精確的計算和個體的表達,可以表現,但不能表現。更何況,業主代表的意見是否能真正反映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也是不確定的。因此,現階段業主大會存在諸多弊端,不能作為業主代表機構來決定依法必須由業主決定的事項。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二百零六條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二百零七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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