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規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交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項反映了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擴展數據:
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1,獨立復議原則。獨立復議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三條確立的,是指復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
2.合法、公平、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行政復議法》第4條確立了合法性原則。
3.壹級復議原則。壹級復議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則,是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實行壹級終結復議制度。
4、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行政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原則。
5.書面審理為主的原則。書面審理優先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原則,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
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行政復議法》第28條確立了合法性和適當性雙重審查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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