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軟件開發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軟件開發企業可在每個納稅年度按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後納稅年度。
3.從事軟件開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註冊成立之日起五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據實扣除廣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壹條企業按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允許折舊扣除:(1)除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四)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六)作為固定資產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七)其他不得扣除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下列無形資產不得扣除攤銷費用:(1)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扣除自行開發費用的無形資產;(2)自創商譽;(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4)其他不能從攤銷費用中扣除的無形資產。
第十三條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視同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分期攤銷,準予扣除: (壹)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造費用;(2)租入固定資產改造支出;(三)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4)其他應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無形資產不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規定在實際扣除的基礎上加計扣除50%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第九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支付安置殘疾人的工資附加扣除,是指在實際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的基礎上,再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殘疾人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支付給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的工資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