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是關於責任保險的。本條在保留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第2款是關於責任保險第三人是否直接享有請求權的問題。第2款確認了第三方對直接保險賠償的索賠。壹方面,保險人可以應被保險人的請求直接賠償第三人,另壹方面,第三人在被保險人怠於提出請求的前提下,有權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第3款有兩層意思:壹是保險人的賠償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進行了賠償為前提的。還有壹層意思是,第三者責任險賠付時,投保人必須向保險人出示自己已經向第三者賠付的證明,比如賠付收據。保險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責任保險被保險人造成的第三者損害直接進行賠償。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確定後,保險人應被保險人的請求,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遲遲不理賠,第三者有權就應賠償的部分直接向保險人索賠。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對第三者進行賠償的,保險人不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責任保險項下被保險人造成的第三者損害,可以直接賠償。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確定後,保險人應被保險人的請求,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遲遲不理賠,第三者有權就應賠償的部分直接向保險人索賠。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對第三者進行賠償的,保險人不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衍生問題:
《保險法》第116條的規定如何解釋?
本條是對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職業規則的規定。該條在保留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其他八種違法行為的處罰,即“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保險金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險費的;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通過經營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從事虛構保險中介業務、編造退保等違法活動;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擾亂保險市場秩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