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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1999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試談基本法解釋權的分配。

回答:

(2)這次立法解釋進壹步明確了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和監督權的分配。首先,《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基本法》之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咨詢了其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其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在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解釋《基本法》的規定。第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可以解釋《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但如果法院要對《基本法》中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進行解釋,而對該條款的解釋影響了案件的判決,那麽在案件終審判決不能上訴之前,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有關條款,香港法院引用該條款時,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 但是之前的判決並沒有受到影響。

(3)香港回歸中國後,在處理其法律問題時,既要堅持以前的人權、司法獨立、分權等法治通則,又要堅持“壹國兩制”的新原則。根據這壹原則,在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範圍時,應註意:第壹,基本法第158條將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聯系起來;第二,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時,應考慮《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最後,在香港的法治活動中,還應該有壹個特殊的基本原則,即“壹國兩制”,這個原則不僅要在基本法的制定中貫徹,而且要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動中貫徹。此外,中央政府在處理與香港的法律關系時,應始終以《基本法》為準繩,以“壹國兩制”為原則,內地居民和香港居民在遵守法律時,也應考慮“壹國兩制”的原則。

(4)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基本法解釋的處理,既保證基本法中涉及國家主權的規定在全國範圍內得到統壹理解和執行,又考慮到特區的獨特性。特別是香港的普通法慣例,即由法院解釋法律,是在兩種法律制度出現矛盾時落實“壹國兩制”原則的好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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