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氣汙染:包括企業尾氣汙染、機動車尾氣汙染、餐飲業油煙汙染、建築施工汙染、垃圾焚燒汙染、農作物稭稈焚燒汙染、室內裝修材料釋放的有害物質和室內空氣汙染;
2.水汙染:包括地表水汙染、地下水汙染、海洋汙染和飲用水汙染;
3.固體廢物汙染:包括垃圾(建築垃圾、生活垃圾、醫療垃圾等。)汙染、放射性廢物汙染和白色汙染;
4.土壤汙染:包括化肥汙染、農藥汙染和白色汙染。
根據汙染因素,具體的環境汙染有哪些?
1,化學汙染,主要是重金屬汙染,有機汙染,無機汙染;
2.微生物汙染:主要是大腸桿菌、致病菌汙染和病毒;
3.放射性汙染:主要是建築材料、氡氣和醫療的放射性汙染;
4.噪聲汙染:包括工業噪聲汙染、生活噪聲汙染、交通噪聲汙染、建築噪聲汙染等。
5.電磁輻射汙染:主要有工頻輻射汙染和射頻輻射汙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汙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河流、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汙染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汙染和城市生活汙染,防治農業面源汙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汙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大氣汙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控制,規劃優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汙染,要加強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汙染綜合防治,開展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實施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汙染物和溫室氣體的協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