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是壹個國家實在法的基本構成,以實在法的形式體現出來,這是惡法的基本特征。當我們說壹個法律規範或法典是惡法時,它必須在它能產生經驗的和實際的法律效果的背景下進行。
惡法對法治的危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惡法阻礙了法治理念的實現。作為壹部良法,應當實現法治理念,壹個法律規範和程序保證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位壹體。惡法會阻礙中國法治理念的實現,有可能將法治理念的上述三個基本要素割裂開來,使之支離破碎。
比如,我國壹些地方公權力機關往往采取壹些不合理的執法方式,或用政策引導執法,或用經濟衡量執法,或把執法作為政績工程。這實質上切斷了法治的理念,導致指導這種執法行為的法律規範處於不良狀態。這是惡法最大的弊端之壹。
第二,惡法阻礙了法律文化的形成。法律文化的形成是法律正能量的凝結,是法律中積極因素的積累,而不是糟粕的沈澱。實在法體系中有惡法,這可能是任何壹個主權國家的法律體系都無法避免的。在壹個國家的實在法中,惡法越多,越難形成具有比較優勢的法律文化,這是惡法對法治的又壹危害。
第三,惡法阻礙了法律信仰的形成。波爾曼指出:“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則它將毫無用處。”這壹論斷被法學界視為要麽是法律諺語,要麽是法治警句。信法首先要信善法,惡法不在法律信仰範圍之內。法律制度中的消極因素與法律信仰的提升有關。
第四,惡法阻斷了法律意識的形成。當我們強調相關主體要樹立和強化法律意識時,我們以良法為語境。可惜法制中確實有惡法。培養和強化法律意識是非常困難的。基於此,惡法可以歸結為有害的東西,不能等同於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