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報人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要看是否屬於惡意舉報。如果不是,則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惡意舉報,被舉報方可以控告舉報人誣告陷害。
2.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報告,意圖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是指壹切第三人,包括普通幹部和群眾,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在押的其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對他人的誣告必須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為目的,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如以抹黑他人為目的,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阻止他人獲得某種報酬或晉升,則不構成本罪。
3.根據《刑法》第243條和第17條規定,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屬於壹般主體。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照顧。”
第壹,實名舉報,經查,舉報不實,原則上沒有責任。
我國法律鼓勵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只要不是故意誣告陷害,而是誣告陷害,或者誣告陷害,就不構成犯罪。二、如果舉報人假借司法機關的名義,試圖達到誣陷無辜的目的,則涉嫌誣告陷害罪。我國憲法把懲治誣告陷害上升為壹項憲法原則: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陷公民。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並以此為借口,將捏造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於被害人。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能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並不要求編造詳細的情節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