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法律,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最低扣1,最高扣3。機動車變更車道、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記1分;在道路上發生事故後車輛難以移動,不按規定使用警示燈的,記3分。因此,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燈光。
危險駕駛罪的法定情形如下:
(1)醉酒駕駛機動車;
(二)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三)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四)其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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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辦法》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記3分:
(壹)載貨車輛的內容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的;
(三)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不足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的;
(六)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七)違反禁令標誌、標線的;
(八)不超車、讓道或者逆向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違反掛車規定的;
(十)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停車後,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示標誌的;
(十壹)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記分為1:
(壹)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不按規定乘車的;
(三)機動車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和機動車駕駛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