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報警的前兩位數字確定報警所屬的地區,前兩位數字代表部門或區號;
2、告警的第三至第五位是縣(部)級單位代碼;
3、第六至第八位報警號碼為人民警察所在單位號碼;
4.法警、監獄、國安等特殊部門的報警號碼前兩位是省碼,與身份證前兩位相同,表示所在城市;
5.可以登錄公安部全國警務信息系統查詢官方警務信息;
6.也可以向當地公安局查詢;
7.報警號相當於警察的“身份證”,通常伴隨警察直到退休。
報警的作用和意義:
1.標識:報警號是警察的唯壹標識,用於區分不同的警察;
2.責任追溯:在執法過程中,報警可以幫助確定責任人,便於對警察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3.職務符號:警號通常與警察的職務、警銜相對應,反映警察的職業身份;
4.紀律要求:警號的佩戴是警察職業紀律的壹部分,體現了警察的常態化、規範化;
5.榮譽體現:對於有突出貢獻的民警,警號也可以作為壹種榮譽和表彰的形式。
綜上所述,通過報警號查詢警情信息是壹個結構化的過程,涉及到對報警號編碼的地區、單位、個人的序號進行分析,通過公安部全國警情信息系統或當地公安局進行查詢。警號不僅反映了警察的工作地點和部門隸屬關系,也是其職業生涯的重要標誌,通常伴隨著退休。
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於印發《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壹)公安機關的職責權限、人民警察的權利義務、紀律要求和職業道德;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文件;
(三)刑事、行政、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等案件的受理範圍,受理部門及其聯系方式,申請條件和要求,辦理程序和時限,涉外法律文書的樣式,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
(四)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監督和救濟的渠道;
(五)與執法相關的便民服務措施;
(六)投訴舉報的方式和途徑;
(七)承擔涉外執法任務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名稱、職責和權限;
(八)窗口單位的辦公地址、工作時間和聯系方式,以及報警人姓名和報警電話;
(九)固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信息;
(十)交通限制措施的方式、區域、起止時間、交通管制和現場控制等信息;
(十壹)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其他執法信息。
前款第壹項至第五項所列執法信息經上級公安機關公開後,下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適當渠道向社會廣泛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