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法典》關於年齡的相關規定是:
1.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可以獨立進行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她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批準和認可。但是,他/她可以獨立實施純盈利性民事法律行為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5.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則:
1,寬大處理原則
2、不適用死刑原則
3.教育、感化和拯救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