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反對經營者以競爭為目的,在市場交易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手段奪取他人競爭優勢的行為。因此,它首先保護受到不正當競爭損害的善意經營者的利益,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從這個意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追求的價值理念是公平競爭。反壟斷法以維護市場的競爭性為基礎,旨在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使交易對手和消費者有選擇市場上商品的權利。根據反壟斷法理論,只有當市場出現壟斷或壟斷趨勢時,政府才能幹預市場。幹預的目的是降低市場集中度,調整市場結構。因此,壹言以蔽之,反壟斷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自由競爭,其目的是保護企業自由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提高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的社會福利。2.調控的對象。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針對市場中企業之間的相互競爭,目的是制止不正當競爭;反壟斷法側重於競爭者之間的協調行為,目的是防止形成排除或嚴重限制競爭的局面。所以,壹個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比如競爭對手之間約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因為沒有損害任何壹個競爭對手的利益,所以不會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另壹方面,假冒商標或專利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會影響市場競爭結構,減少市場競爭者數量,反壟斷法不會將其視為違法行為。當然,反壟斷法中也有壹些關於企業市場行為的規範,特別是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比如禁止這類企業搭售或者價格歧視。但是,反壟斷法制止這些行為並不是因為這些行為不公平或不正當(當然,這些行為是不公平或不正當的),而是因為這些行為會加強行為者在市場中的支配地位,從而惡化市場中的競爭條件。因此,反壟斷法對企業市場行為的規定,只是針對那些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大企業。
法律客觀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