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性精神障礙管理與治療規範》1.1精神衛生工作領導與協調制度。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部門協調機制,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例會,研究制定轄區精神衛生政策和相關制度,協調解決綜治、救助、人員培訓、組織運行、保障等問題,負責組織轄區。探索建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社區康復機構、社會組織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復服務模式,完善醫院康復與社區康復相銜接的服務機制。轄區內實際建立“對口幫扶”等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精神衛生科普、患者診斷復查、疾病評估、治療方案調整等工作。在轄區內。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主動與同級政法部門協調,將重性精神障礙患者規範化管理率和服藥率納入當地平安建設考核指標,提高患者救治管理水平。縣、鄉鎮(街道)衛生部門要與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殘聯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交換患者相關信息。鄉鎮(街道)醫療衛生機構要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建立由政法、衛生健康、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殘聯等單位參與的精神衛生綜合管理隊伍,指導村(居)委會建立由網格員組成的患者關懷救助隊伍,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精神疾病防治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精防人員)、派出所民警、民政人員、殘疾人專職人員、家屬和誌願者。 綜治小組成員和關愛幫扶小組成員要加強合作,熟悉各自的聯系方式,及時保持溝通,協同隨訪患者。* * *他們要開展重性精神障礙患者的日常篩查登記工作,互通患者信息,全面了解轄區內登記患者及其家屬的基本情況,解決患者管理、治療、康復和生活中的問題,在工作中註意保護患者個人隱私,避免向無關人員泄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