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鄭州地區為例:
在鄭州市行政區域內自願遷入市區的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生、職業(技術)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和技能人才。
擬將戶口遷入我市市區的人才,應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①中專及以上學歷(含兩年擇業期)、職業(技術)院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戶籍遷移證明、居民身份證;②往屆中專及以上學歷和職業(技術)院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③已註銷戶籍的留學回國人員提供有效的出入境(境)證件, 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明和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註銷戶口證明④未註銷戶口的留學回國人員提供有效的出入境證明、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⑤技能人員提供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有派出所的城鎮,派出所管轄範圍為戶口管轄範圍,無派出所的城鎮,鄉鎮管轄範圍為戶口管轄範圍。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登記分散戶口,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核實,並進行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