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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建築法規的案例分析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A在某老城區參與舊城改造,投資3億元建設4星級酒店、2棟高檔寫字樓、6棟宿舍樓。建設期為20個月。該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某建築工程公司B中標。雙方約定,必須保證工程質量,保證工期,乙方可將宿舍樓分包給下屬分公司施工。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乙方將6棟宿舍樓分包給施工能力強、整體施工水平高的子公司C、D,並簽訂了分包協議。根據總承包合同的要求,工程質量和工期在分包協議中約定。項目按照總承包工期要求按時開工。在實施過程中,乙方按時保質完成了酒店及辦公樓的建設任務。簽訂分包合同後,C出現資金周轉困難,便將工程交給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收取10%的管理費。為了加快進度,D將其中壹棟單體宿舍樓分包給了沒有資質的農民施工隊。工程竣工後,甲方會同相關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現丁所建宿舍存在質量問題,需整改後才能交付使用,給甲方帶來損失,丁以與甲方無合同關系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而乙方以自己不是實際建造者為由推卸責任,於是甲方以乙方為第壹被告,丁方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試分析:請結合相關建築法規對上述案例進行分析說明(300-500字)。

(1)B公司的分包行為是否合法?

(2)如何界定丙方和丁方的分包行為?

(3)誰該承擔這個責任?為什麽?

(4)結合本案例,在建設工程的承包制中,分包制需要註意哪些行為規範?

回答:

(1)不合法。c的行為屬於違法分包,D作為分包人將工程分包給無資質的農民施工隊,屬於違法分包。

(2)丁方施工質量有問題,給甲方帶來損失,乙方與丁方對工程質量問題承擔連帶責任。由於乙方作為工程總承包方,與丁方之間存在總包關系,根據《合同法》和《建築法》的規定,總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質量向總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違法分包行為主要包括:

1)總承包商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2)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委托其他單位完成,未在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3)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人將分包的建設工程進行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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