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報案後,公安機關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復核;
二、對復核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提出申訴,請求對案件進行監督。
行政復議和復議的區別?
1.不同的定義:
行政復議是對不服裁決作出裁決的司法機關再次進行審查決定,對可以使用的機關沒有限制。
2.不同的程序:
與復議相比,區別在於需要上壹級司法機關的審查。對於立案監督程序,公安機關復議後仍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
3.不同的對象:
行政復議是法院判處死刑案件的壹種具體司法程序,行政復議是對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具體決定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提起的重新審查程序。
4.不同目的:
行政復議申請是對監察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訴,目的是維護合法權益,避免不法侵害。行政復議申請是對監察決定的申訴,主要是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訴。
5.不同的基本系統
行政復議的基本制度包括壹級復議制度、合議庭制度、書面審查制度、回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超過再審期限的補救措施如下:
1.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