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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臺疫情違法行為通報(魚臺疫情最新消息)

魚臺縣公安局關於依法處理不主動報告等違法行為的通告

為進壹步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以及《高等教育部高等教育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重點區域出入漁人員不主動報告,妨害防疫秩序。

不執行防疫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在新冠肺炎造成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犯罪事實和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是不主動及時如實報告。

對從或經過高風險區域回漁的,個人不主動報告、謊報、隱瞞、漏報、緩報旅行居留史、健康狀況等信息。

第二,不配合家庭健康監測。

在家健康監測時不配合,不如實及時上報健康信息,不做個人防護隨便進出,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前往人員密集場所。

三是各類市場主體不主動落實責任。

賓館、酒店、超市、電影院、網吧、商店、飯店、娛樂場所、農貿市場、企業等人員相對密集的場所不執行登記、調查、報告、測溫、驗碼、消毒等防控措施的。,並隱瞞或遺漏重點疫區已回漁人員。

四是不配合防控措施

疫情防控期間,不積極配合戴口罩、驗碼、測溫、壹米線等防控措施,不聽勸阻和提示。

動詞 (verb的縮寫)不配合調查

不積極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

當前,常態化疫情防控形勢嚴峻。提醒重點疫區返漁人員和居民、經營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主動關註外出地區是否有疫情,主動了解中高風險地區防疫知識,積極配合疫情防控,主動調查上報重點人員信息,相互監督, 群防群控,齊心協力抗擊疫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請居民積極提供線索,為打贏疫情防控戰貢獻力量。縣公安局將對線索嚴格保密。

舉報電話:110

魚臺縣公安局

202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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