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所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包括卵)、部分及其衍生物。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督的方針,鼓勵對野生動物進行科學研究,培養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法律依據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優先保護野生動物,規範利用並嚴格監督,鼓勵對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培養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第壹條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野生動物保護及其相關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4)
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所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包括卵)、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殖和其他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管理的方針,鼓勵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養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