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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沒有完成可以扣底薪嗎?

法律分析:違法。1.雇主為捐款扣發工資是違法的。壹些單位以慈善募捐活動為名,通過克扣員工工資的方式進行捐贈。需要註意的是,雇主這樣做也是違法的。對公益事業的捐贈應當由員工自行決定,任何用人單位不得強行克扣員工工資。所以,強制要求捐款是違法的,員工有權拒絕。2.員工辭職,單位會扣員工工資。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員工辭職,故意拖欠、克扣員工工資,是違法的。3.工作業績不達標,單位克扣工資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勞動力必須支付的報酬。也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虧損甚至破產,也必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克扣不達標員工的工資也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發給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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