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當地常住戶口五年以上;2.1人家庭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3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在22000元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小於15平方米;4 .未參加房改或合作建房,未購買或租賃經濟適用住房;5.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以上是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法律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三)無房或目前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生活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保障性住房的,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五年,所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的,應當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壹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繳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以優先回購;購房者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也可以獲得完全產權。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中應當載明上述條款,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性: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三)無房或目前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家庭可支配收入、生活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