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盜竊與贓物返還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盜竊案件中,返還贓物是犯罪嫌疑人悔罪的表現之壹。被告人積極退還贓物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盜竊贓物可以中止。
1,盜竊案比較輕微。盜竊數額不大,未造成嚴重後果,且被告人無犯罪記錄,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的,可以判處緩刑。
2.歸還贓物,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告人在案件偵查階段能積極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表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其他從輕處罰的情形。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其他從輕處罰情節的。,也可能判緩刑。
三、盜竊贓物不能中止。
1,盜竊案嚴重。盜竊數額較大,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或者被告人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不判處緩刑。
2、返還贓物不足以彌補被害人的損失。被告人返還的數額不足以彌補被害人損失的,可以不判處緩刑。
3.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被告人有累犯、主犯等其他加重情節的,可以不判處緩刑。
總而言之:
能否中止盜竊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盜竊案件情節輕微,退還贓物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告人無犯罪記錄且認罪態度較好的,可以判處緩刑。但是,盜竊案件情節嚴重,退還贓物不足以彌補被害人損失的,或者被告人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不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