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捕魚怎麽處罰?
在禁漁區、禁漁期捕魚可能被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資源的,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的,或者捕撈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銷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沒收違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什麽?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嚴重行為。我國刑法中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之壹。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制度。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禁漁區和禁漁期是指為壹些重要的魚類、蝦類、貝類的產卵場、越冬場和繁殖生長地劃定的壹定區域,在壹定時間內禁止或限制壹切作業。
(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4)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