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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駁回嗎?

刑事案件可按以下方式駁回:

1.因為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不能由個人決定,公安局認為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可以撤銷案件;

2.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3.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刑事案件從最初立案到最終審判結果的確定,大致有三個階段,即公安機關主要負責的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審查起訴階段和人民法院最終負責的審判階段。

刑事法院立案後多久開庭?詳情如下:

1.不同種類的刑事案件到法院後,根據適用程序的不同,審理期限也不同;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

3、適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判決後兩個月內,至遲不超過三個月。

綜上,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案件進入審查起訴或開庭審理階段後,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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