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規1。《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賣租墳墓?,再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二。相關政策1。2000年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意見:嚴格限制審批分散宅基地,鼓勵農民在城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房,節約下來的宅基地可用於小城鎮建設用地。進城農民的宅基地要及時置換,防止閑置浪費。2.2005年《國務院中央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幹政策的意見》:加強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管理,鼓勵農村開展土地整理和村莊整治,促進新設農村產業向鄉鎮集中。3.2006年《國務院中央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幹意見》:加強宅基地規劃管理,節約村莊建設用地。4.2008年《國務院中央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進壹步促進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的若幹意見》: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5.2009年《國務院中央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和農民增收的若幹意見》:抓緊編制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科學合理安排村莊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根據區域資源條件修訂宅基地使用標準。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節約下來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作為補償指標,沖抵建設占用耕地。必須依法進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土地規劃管理。6.《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7.《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農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宅基地和閑置宅基地提前用於住宅建設用地。對自願騰出宅基地或符合購買閑置房屋申請條件的村民,當地政府可給予獎勵或補貼。8.《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農村宅基地只能劃撥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賣租墳墓?,再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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